房屋驗收過程中面積分攤的原則

房屋驗收過程中,面積問題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內容之一,購房人買房時尤其是買期房時,一定要考慮到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可能出現誤差這樣的問題,並在簽訂合同時以附加條款加以防範。下面就跟著時光裝修網的小編瞭解一下房屋驗收過程中面積分攤的原則吧!

房屋驗收過程中面積分攤的原則

1、商品房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係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梯井、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與公用[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房屋驗收過程中面積分攤的原則

不應入的公用建築空間: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4、對於半地下室,不論采光井的結構如何,都不計入建築面積。

特別提示:

1. 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公攤的具體項目。

2. 售房單位在預售商品房前,應向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提交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測量報告。預售商品房設計方案變更涉及預售房屋面積的,應重新提交面積測量報告。

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應明確[url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及公用建築部位。

3. 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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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籤:-收房驗房-房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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